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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非标油”案件司法认定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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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基本案情甲于2020年租赁厂地,私自焊制多个储油罐(罐间由软管连接),先后购买闭口闪点测定仪、石油产品蒸馏测定仪等设备以及降凝剂、去味剂、增色剂等油品添加剂。其在未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许可手续情况下,从多家化工公司购买液态石蜡、混合芳烃等化工原料运输至租赁点油罐内,将购买的化工原料与上述添加剂按比例进行混掺、搅拌,调和成车用成品柴油后对外销售,4-10月份气温高于0摄氏度时,销售0号柴油;11月至次年3月份气温低于0摄氏度时,销售-10、-20、-35号非0号柴油。经审计,甲向多人销售调和柴油金额共计8500余万元。其中,甲向乙、丙、丁(三人系倒卖油品商贩)销售时告知了其销售的系调和柴油且质量指标不合格,其对该3人的销售额达5000万元,乙、丙、丁为赚取市场差价又加价对外销售获利。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24年第2期67-70,共4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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