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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故意型污染环境罪行为定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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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基本案情被告单位P市A煤焦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于2011年7月15日成立,建厂时选址所在地系岩溶地貌。投产后,被告单位生产及日常管理混乱,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等问题突出。同时设备长期磨损,缺少有效的巡检维护,1号冷却塔投入使用8年期间未对设备设施维护保养。
作者 王鲲 林敏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24年第2期78-80,共3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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