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是否废除“对罪犯子女的考公限制”引发了公众对涉他性犯罪附随后果的存废之争。涉他性犯罪附随后果作为犯罪附随后果的类型化,是针对犯罪人的家庭成员或其亲属施加的处罚,与连坐制度无本质区别。它侵犯了主体人身权、人格权的独立性;将社会公众视为潜在犯罪人,发挥的是消极的一般预防功能;对主体人身危险性的推定脱离责任主义,缺少特殊预防功能实现的可能性;缺乏牵连性制裁的关联性。涉他性犯罪附随后果既无法律上的合法性也无道德上的合理性,法律应审慎考虑其废除问题。
出处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
2024年第3期21-23,共3页
Price Supervision and Anti-Monopoly in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