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环境保护领域案件移送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案件移送标准模糊、监督乏力等问题。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法律规范庞杂和案件移送环节相对封闭。本文立足于我国环境保护行刑衔接制度法律规范和实践需要,认为应当通过统一案件移送标准,确立构成行政违法、严重污染环境、致使公私财产遭受较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身健康的新标准;建立案件评估制度,推进联席会议制度功能转化,并建立检察机关和监察机关联合监督的方式来贯彻落实案件移送制度,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行刑衔接机制,切实提升生态环境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效能。
出处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
2024年第3期62-65,共4页
Price Supervision and Anti-Monopoly in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