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只有直接故意犯罪中存在未完成形态,间接故意犯罪中不存在未遂形态。但是随着刑法理论和实践的发展,这种传统观点存在相当程度上的缺陷,对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造成了不小的冲击。列举对间接故意犯罪未遂形态的各种不同的理论,通过两份判决书,分析司法实践中对间接故意犯罪未遂形态的认定,通过对犯罪行为和犯罪对象的关系进行分析,并设置了直接对象和波及对象这一组概念,认为犯罪未遂形态可能存在于部分间接故意犯罪中。正确区分间接故意犯罪中的未遂形态,能够充分发挥刑法的保护机能,有效打击违法犯罪。
出处
《潍坊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50-53,共4页
Journal of Weifang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