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字经济创造出了传统税制难以捕捉到的价值,引发新一轮的国际税制变革。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大局,我国数字税立法应承载争取税收话语权,提升互联网企业国际竞争力,矫正收入分配格局,促进公平竞争的功能。在数据要素化和经济平台化的背景下,互联网企业通过平台集聚数字资本,并通过支配数字资本占据用户价值,由此形成的超额利润,是“经济租”的新形态。在满足可税性、合法性、公平性的基础上,对互联网企业的超额收益以“经济租”为税基课税。以“经济租”为税基构建数字税法,应以专门立法的方式创设一个具备直接税属性的新税种,根据“经济租”的来源位置配置征税权,将积累到一定量的“经济租”作为纳税起征点,划定数字接口服务和在线广告业务为具体征税范围,分期调整税率,并依照纳税人特征设置征管程序,确保数字税制能有效应对数字经济时代的税收挑战。
作者
王永强
张娅婕
WANG Yong-qiang;ZHANG Ya-jie
出处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100-111,共12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税法基础理论的反思与拓补”(21FFXB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