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实践中,公务员及参公管理人员因工伤残(亡)和因公伤残(牺牲)存在两种不同的保障渠道。两者择一而为还是兼顾,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由保障渠道的选择和保障待遇的差异极易诱发争议。为此,需进一步明确不同保障渠道的优先顺序以及符合补差原则要求的待遇支付顺序。同时,为确保政策实施的公正公平,还应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将有特别法规定保障工(公)伤(亡)情形的公务员群体,明确按专门规定处理,不宜强行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此外,为推进公务员及参公管理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尚需进一步明确工伤保险业务开展的管辖层级,规范工伤认定权限,坚持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等。
作者
袁博
易大勇
YUAN Bo;YI Da-yong
出处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112-119,共8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基金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项目“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工伤保险制度研究”(HX22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