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消费纠纷仲裁是法定的消费纠纷解决途径之一,兼具专门性、灵活性、自愿性、终局性等综合优势。但是我国消费纠纷仲裁的社会认同与理论支撑尚未达到应有的程度,与其综合优势不相匹配,呈现出法律基础先天不足与仲裁实践后天欠缺交织的“发育不良”状态。这种现状是推广不力、公正性欠缺、合意达成困难、成本效益不彰等多种因素造成的,应通过加强推广、强化公正性、促进合意达成、降低成本等路径推进消费纠纷仲裁的适用。
出处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
2024年第1期94-97,共4页
Journal of Shanxi Provincial Committee Party School of C.P.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