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工作实践中,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每年都会听取法检两院上半年工作报告。对此,有人认为,法检两院依照地方组织法规定只向人代会报告工作,人大常委会只能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有人认为,在人代会闭会期间,听取半年工作报告有助于同级人大常委会全面深入了解法检两院工作开展情况,并无不妥。笔者认为,人大常委会听取同级法检两院半年工作报告,不仅于法有据,还有助于人大常委会更好开展司法监督工作。从法律规定来看,听取报告于法有据。地方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出处
《人大研究》
2024年第3期17-17,共1页
People's Congress Study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