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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满意度测评主体亟需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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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专项工作报告、审议意见办理落实和履职情况开展满意度测评是地方人大常委会提高监督实效的有力抓手。法律虽没有明确满意度测评这种监督方式,但其在实践中却广泛应用。目前,各地人大开展满意度测评形式多样,但由于参加测评的主体缺乏统一规范,满意度测评结果的认可度仍需提升。从各地做法来看,满意度测评的主体比较杂乱。有的地方人大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参与测评,有的则是吸收部分人大代表来参加,有的还邀请基层人大负责人参加,等等。如果只由常委会组成人员参与测评,测评的面是否偏窄?如果可以邀请部分代表参加测评并参与投票,这些代表如何选出来、有无代表性、能否代表其他代表投票,也存在诸多疑问。
作者 王健
出处 《人大研究》 2024年第3期34-34,共1页 People's Congress Stud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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