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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限缩适用——兼论数据犯罪的法益侵害

Restrictive Application of the Crime of Illegally Obtaining Data from Computer Information Systems:An Doctrinal Approa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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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数据蕴含的巨大价值引发了非法获取数据犯罪的刑法适用问题。本质上,该问题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不法争议的外在表现与必然结果,解决的根源在于梳理获取数据的行为对象与样态,进一步解释数据安全法益的内涵。理论界对数据技术属性提供刑法保护以及法益独立化保护的主张,体现了刑法技术化倾向,与法益证成标准及法益理论初衷相悖。妥当的解释路径应当是将数据犯罪的刑法性法益定义为个人法益、公共法益或者国家法益的传统法益,行政法层面数据安全管理秩序法益只能作为先法性法益影响数据犯罪的量刑,以调和刑法保障性与谦抑性之间的紧张关系。基于此,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适用方案应当是坚持本罪“法益保护传统化”的限缩适用以及“具体危险犯”的妥当适用标准。
作者 姚瑶 Yao Yao
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94-106,共13页 Ecupl Journal
基金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风险社会视域下自动驾驶汽车法律规制研究”(项目号24NDQN057YB)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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