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构建了以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与责令交出土地为核心的征地争议解决机制。从法律性质上看,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属于普通的行政决定,责令交出土地属于特殊的行政命令;从二者关系上看,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是责令交出土地的前置程序。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与责令交出土地在性质与功能上存在相似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仅规定了责令交出土地作为申请非诉强制执行的依据,而同时将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也作为申请非诉强制执行依据,还需要地方性法规的立法配合。
出处
《中国集体经济》
2024年第8期125-128,共4页
China Collective Economy
基金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科研项目(项目编号:KJ-202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