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企业合规制度改革的深入,丰富了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新样态,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企业进行合规整改工作。在实践当中,根据合规检察建议制发时间的不同,我们可以将其分为“前制型检察建议”与“后制型检察建议”,两种检察建议模式各有其独特的优势,但仍然存在刚性约束不足,检察建议的质量与实施效果有待优化的问题。检察机关在推动检察建议嵌入合规改革的过程当中,应当更进一步优化检察建议内涵,规范制发方式,强化其约束力,推动合规检察建议中国化模式的进一步发展。
出处
《经济师》
2024年第3期60-61,63,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