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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押过户”新规定 公证参与保护航

Notarial Participation and Legal Protection of"Property Transfer with Mortgage Stat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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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不动产“带押过户”是指在已抵押的不动产转移登记时,无须还清原贷款、注销抵押登记,买卖双方即可完成过户、再次抵押和发放新贷款等手续。原《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转让抵押物。《民法典》第406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作者 仝利杰
出处 《中国公证》 2023年第12期67-68,共2页 China Notary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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