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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涉居住权协议公证之风险防范

Risk Prevention of Notarization of Agreements with the Right of Inhabi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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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在公证审查方面存在的风险(一)当事人之间存在虚假合意风险:协议双方当事人就设立居住权达成合意是居住权协议订立的先决条件。公证员往往会向当事人充分告知所申办公证事项在法律层面上的意义与后果,一方当事人受欺诈、胁迫的可能性几乎为零,但若双方当事人以设立居住权之虚假合意共同掩盖其他非法目的,公证就可能被利用且成为当事人规避法律和政策的手段。
作者 洪晓晴
出处 《中国公证》 2023年第12期73-75,共3页 China Notary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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