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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民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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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砂石土类矿产采矿权新立问题咨询读者询问:《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第五条第七款规定,“其他矿产采矿权不允许变更或增列砂石土类矿产。”那么煤矿探矿权可否增列砂石土类矿产采矿权?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新立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范围不得与已设矿业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但下列情形除外:1.申请范围与已设矿业权范围重叠,申请人与已设政民互动矿业权人为同一主体的”。那么煤矿探矿权可否申请本矿区范围内砂石土类矿产采矿权?
出处 《青海国土经略》 2023年第6期72-72,共1页 Management & Strategy of Qinghai Land & Resour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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