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司法实务对商业数据的保护,一般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为主,然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却存在弊端,呈现司法适用的“两种极端”。除此之外,针对商业数据的保护路径,学界还提出了“财产权保护模式”“使用权保护模式”以及“数据权保护模式”,但各有缺陷。因此,在尊重法律稳定性的前提下,相关主体应当考虑构建商业数据著作权法保护路径,具有独创性的商业数据属于汇编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无法体现独创性的商业数据,应当设立邻接权进行保护。同时,相关主体要依托著作权法框架,注重对权利的限制,避免权利的滥用,从而推动商业数据产业的发展,促进商业数据的流通与共享。
基金
兴辽英才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项目“《民法典》实施中重大疑难问题研究”(项目编号:XLYC2004005)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