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罗尔斯的公共理性为其正义理论提供了双重的政治辩护。一方面,在《正义论》中,罗尔斯指出,在相对公平的原初状态,理性的各方同意将两个正义原则作为社会基本结构主导的道德正义理论;另一方面,在《政治自由主义》中,罗尔斯认为在良好的社会合作系统中,理性而又合情理的、自由且平等的公民认可作为政治正义观念的两个正义原则为重叠共识的核心。尽管罗尔斯在其政治自由主义的转向中展现出了某些差异,导致两种政治辩护在表面上不尽相同,但本质上它们都可被视为一种基于主体间性的公共理性的双重政治辩护。
出处
《湖北行政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39-45,共7页
Journal of Hubei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
基金
2022年度国家留学基金委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项目编号:202206090174)
2022年度江苏省研究生科研与实践创新计划“康德政治合法性理论研究”(项目编号:KYCX22_0305)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