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据抓取行为作为违背商业道德的不正当行为,在我国通常被《竞争法》规制,但由于互联网数据抓取案件的新颖性与复杂性,我国对经营者的合法数据权益的保护体系尚未完善。一方面法院裁判思路存在着忽视经营者请求救济的基本要求的情况,另一方面《竞争法》对数据抓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存有数据权益认定不明、竞争关系范围定位不准、违法性判定标准欠缺和竞争损害赔偿判断标准不清的问题。解决此问题需在汲取美日区分数据类型、以竞争效果作为判断违法性的核心、平衡各方利益等对数据抓取不正当行为的规制经验之上,拟定权利侵害判断范式作为法院裁判思路、分类划定经营者数据权益范围、扩大竞争关系的认定标准和完善违法性的判断标准,重构竞争损害赔偿逻辑。
出处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76-80,共5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