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当代社会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下称“非遗”)与民俗事象的生存很难与现代商业划清界限。非遗的商业化过程往往伴随着大量现代社会特有的问题,其中,非遗知识产权问题最为突出。在“鲁锦案”和“合川桃片案”中,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非遗的商业化秩序,确保其商业化过程有序进行。从这两个案件可以明确看到,民俗事象的现代化适应过程存在着两个阶段:其一是单纯的商业化阶段,其二是知识产权的介入阶段。在知识产权介入之后,文化、商业与法律之间出现了明显的互动迹象,同时民俗事象与非遗的版权确认也在逐渐成为民俗现代化的规范操作。
出处
《民间文化论坛》
CSSCI
2024年第1期146-152,共7页
Folk Culture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