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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需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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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本情况2024年1月5日,某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品名为木制工艺品的一批货物。海关查验发现,实际到货为阔叶黄檀制成品,属于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的濒危野生动植物产品。该公司申报进口时未能提交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同时存在品名申报不实的情况。经海关计核,上述进口货物价值为1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海关对该公司科处罚款1.5万元。该公司在缴纳罚款后,向海关提交了补办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验核后对该票货物作放行处理。
作者 陈光
机构地区 黄埔海关
出处 《中国海关》 2024年第2期59-5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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