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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产品的权利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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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刘维在《中外法学》2023年第6期撰文认为,数据产品的权利配置成本相对有形财产较高,通过对数据产品本质内容、外观表征和排他权范围的界定,可以有效降低数据产品的权利配置成本,提升数据产品的稀缺性及权利配置的收益。我国司法实践过于倚赖数据产品的反不正当竞争保护机制,使得实证意义上数据产品的反不正当竞争保护已具有权利化的倾向,行为规制论过于担心数据产权化对数据流通的阻滞效应,实不可取。
出处 《新华文摘》 2024年第5期160-16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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