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动驾驶技术将汽车驾驶从人的行为转变为“不纯粹的人的行为”或者“纯粹的非人的行为”,带来了自动驾驶汽车发生事故时如何归责的难题。在以行为为本位的刑法归责模式之下,自动驾驶汽车事故的归责判断仍应从驾驶行为出发。自动驾驶汽车不具有自由意志而无法成为归责主体,只能将事故责任归于其背后的实际操控者。基于人机驾驶任务的分工信赖,驾驶员或者使用者在驾驶任务分工范围内履行安全驾驶义务。在辅助驾驶和限定条件的自动驾驶阶段,驾驶员或者后援者作为实际操控汽车的人,承担全部事故责任。在完全的自动驾驶阶段,使用者因退出汽车驾驶由自动驾驶系统执行全部驾驶任务,而不承担事故责任,由监控汽车运行,同时能够远程操控汽车的组织体承担事故责任。
出处
《法治论坛》
2023年第4期86-102,共17页
Nomocracy Forum
基金
成都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地方立法研究基地”2023年度项目“自动驾驶安全的立法保障研究”(DFLF2311)的研究成果
教育部高校国别和区域研究备案中心日韩研究院2023年度项目“日本过失不作为犯罪的治理现状与理论变革”(2023RHYB013)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