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文本出发,人格权禁令是为防止侵害发生或扩大,应当预见行为人施加侵害的可能性;申请禁令时应提供证据;不制止将使民事主体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也是发放禁令的必要条件;禁令制度不适用非诉程序且独立于诉讼程序,胜诉可能性不作为裁量因素;社会公共利益因素可能阻却禁令成功申请。在程序法内容建构上,法院对禁令申请进行形式审查;法院根据具体案情裁定申请人是否提供担保;对禁令提出异议应向作出禁令的上一级法院提出。实现人格权禁令实体与程序的衔接,可分为申请禁令过程中、禁令程序结束后、诉讼过程中或诉讼后三部分讨论。
作者
夏良田
冯潇乐
XIA Liang-tian;FENG Xiao-le
出处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46-52,共7页
Journal of Guangxi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