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企业破产法》赋予管理人选择继续履行或解除在破产宣告时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权利,该解除权的设立意在通过牺牲个别债权人的利益来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是债权人和债务人最关心的问题,但《企业破产法》对其核心即合同解除的溯及力问题未作明确规定,导致理论和实践中此存在诸多争议。笔者认为,对破产法解除权的溯及力分析,应当立足于破产法基本原则和制度设立目的,有限制地否认破产法解除权的溯及力,同时,为防止权利滥用,也应对管理人行使解除权进行相应的监督、制衡。如此,才能正确发挥破产法解除权的作用。
出处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98-105,共8页
Journal of Guangxi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