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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私自以村委会名义发包土地的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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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黄某某系某村党支部书记,2022年其以某村民委员会的名义与外村村民于某某签订了《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并加盖了某村委会的公章,约定将该村的50亩土地使用权流转给于某某经营,流转费用为每亩400元/年,流转年限为10年。合同还约定,如果该村委会提前收回土地,则按照合同剩余年限乘以每亩600元/年的标准对于某某进行赔偿。合同签订后,于某某将土地承包费全部支付给黄某某的私人账户。黄某某离任后,村委会以黄某某未经民主议定程序私自将村集体土地发包给外村村民于某某,侵害了村集体合法权益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黄某某以村委会的名义与于某某签订的合同无效及请求于某某返还占有的村集体土地50亩。
出处 《人民之友》 2024年第2期54-54,共1页 People's Fri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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