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禁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死亡保险的被保险人,但未成年人可以为死亡保险的被保险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近亲属监护人与未成年人之间的监护关系和生活伦理关系,为未成年人死亡保险提供了存在和发展的正当性基础。《保险法》规定的未成年人死亡保险制度有待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对相关问题的法律适用加以规定。未成年人死亡保险的核心问题不单纯是道德危险的控制(如人身保险利益)问题,而是如何构造抑制道德危险发生的特有辅助制度措施。被保险人同意规则、投保人的范围限制规则、保险金额限制规则以及保险给付年龄限制条款等未成年人死亡保险的特有制度措施还有值得深入探讨的空间。
出处
《法律适用》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56-164,共9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