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7—18世纪是社会契约理论的黄金时期。学者们普遍将霍布斯、卢梭和洛克看作这一时期社会契约理论的代表人物。然而,对于斯宾诺莎是否始终持有社会契约思想,学者们意见不一:他们一方面认为斯宾诺莎在《神学政治论》中提出了一种霍布斯式的为国家提供合法性证明的社会契约理论,另一方面又认为斯宾诺莎认识到这一理论与其哲学相冲突,因而在其《政治论》中修改或放弃了该理论。可见,正确理解《神学政治论》中的社会契约思想是判断斯宾诺莎是否始终持有该思想的关键。实际上,斯宾诺莎始终持有社会契约思想。不过,无论是从“同意”的角度,还是从“功利”的角度,将《神学政治论》中的社会契约思想理解成一种霍布斯式的为国家提供合法性证明的理论都是成问题的。这种社会契约理论不是要证明国家的合法性,而是为了说明国家的起源,之所以造成前述误解,是因为斯宾诺莎在这两本书中对其社会契约论采用了不同的阐述方式。
出处
《武陵学刊》
2024年第2期28-33,共6页
Journal of Wul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