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字经济时代,数字税制的创建不仅是契合税制演变规律的理论推测,而且是顺应数字经济发展的实践需要。数字经济是数字税制运行的“整体环境”,数字产业是数字税制的“服务对象”。唯有厘清数字经济的内涵与外延、厘清数字产业结构与发展趋势,方能构建真正契合数字经济发展要求的数字税制。详言之,可考虑在流转税中,主要开征数字服务税,对数字产业中销售数字产品或提供数字化服务的销售收入进行课征;在所得税中同时课征数字利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在财产税中,开征数据资产税。同时,重视税收征管能力的协同提升、数字税制与传统税制之间的衔接配套。
出处
《税务研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22-127,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