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第12B条是联合国为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提出的双边解决方案。在体系构造上,第12B条在双边税收协定的框架内将自动化数字服务所得归入投资所得范畴,遵循对投资所得征税的一般原则。在适用范围上,第12B条中既有自动化数字服务的一般定义,也有作为参考的具体示例清单和排除清单,对适用范围的界定兼具确定性和灵活性。在征税权分配上,第12B条允许来源国和居民国分享征税权,并确立了以“付款”为基础的收入来源地规则。在征税方法上,第12B条既允许来源国以收入总额为税基,对自动化数字服务所得按协商确定的税率征税,还允许受益所有人选择由来源国以合格利润为税基,按另一缔约国国内税法规定的税率征税。本文认为,第12B条在回应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和保障发展中国家税收利益等方面是一种现实、合理和可行的方案。未来,随着其规则的不断完善和细化,第12B条可以在新一轮国际税改中发挥重要作用。
出处
《税务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35-141,共7页
基金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的领军人才培育项目“跨境数据流动国际规则博弈的中国方案与话语权研究”(项目编号:123320001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