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时期基层社会矛盾的复杂发展,使民间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不断增多,目前纠纷型治安案件存在的问题是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比率较低,以处罚方式结案的社会效果较差。原因是现行法律对纠纷型治安案件的治安调解范围路径过窄,一线民警调解能力和调解技巧不高,公安机关内部评价机制不科学,法律制度设计不完善。治安调解的出路首先要明确治安调解的法律地位、扩大调解范围、将“公序良俗”纳入治安调解、形成多部门联调机制,改革治安案件办理评价办法。
出处
《公安研究》
2024年第1期37-47,共11页
Policing Stud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