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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入典”对法律行为概念的冲击与法律行为概念重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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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民法典》第134条第2款“收编”决议行为将之作为一种“特殊”法律行为类型之后,法律行为概念能否统摄决议是后《民法典》时代私法学理论不得不面对的重大疑题。传统法律行为以自然人为原型,以不具有“可视化”的自然人内心效果意思实现为皈依。决议行为关注的是决议形成过程和决议结果,具有鲜明的“程序”面向和“可视化”特征,法律行为概念势难包容决议行为。决议行为“入典”后有必要重塑法律行为概念,即以传统法律行为为“纲”,将决议行为作为法律行为的“特殊”元素融入法律行为概念。具体可将法律行为界定为以意思表示为元素,根据法律或者章程等规定的形式或者程序作出的旨在发生特定私法效果之法律事实。在将决议行为的特性“注入”法律行为重释法律行为概念后,将会给传统私法学理论带来一系列的连锁效应:一是丰富法律行为之内涵;二是强化法律行为的统摄功能;三是为私法自治注入新活力;四是提供“民商合一”的中国方案;五是提升中国民法学研究的理论自觉和自信。
作者 薛波
机构地区 深圳大学法学院
出处 《学术界》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65-79,共15页 Academics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团体法思维在商事立法中的运用研究”(20BFX123)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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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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