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智慧警务的场景下,人工智能已日益从纯粹的技术工具演化为一种治理手段。当前,人工智能在警务工作中的应用主要包括犯罪预测、犯罪侦查与犯罪预防三种基本类型,且三者均呈现出不同程度的扩张态势。不同类型的人工智能警务应用均不同程度地存在权利保障阙如、技术权力异化与监督机制失灵等风险,且既往的常规救济方案往往难以奏效。对此,应从基本功能及其对基本权利的干预程度两个层面,对人工智能在警务活动中的应用重新进行类型划分,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对人工智能警务应用的体系化规制。
出处
《公安研究》
2024年第2期41-48,共8页
Policing Stud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