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历来学界对朱熹“格物致知”论的理解并不一致。有“认识论”脉络的诠释,也有“心性论”脉络的诠释。在朱熹“格物致知”论中,“格物”的第一阶段是以外在事物为对象而究明“所当然之则”的工夫,所以确实可以从“认识论”脉络解读它;但到了究明“所以然之故”的第二阶段,外物之理与内心之理相通,“格物”成为“知性”,因此无法单纯地将它规定为现代认识论脉络的“求知”活动。关于“致知”,其工夫的对象、舞台不是外在物理,而是内在心理,因此无法从认识论脉络解读它。朱熹所理解的“知”是人心先天具有的本体之性(理)展现为作用之情的灵妙机能,换言之,即“明德”或“良知”。因此,关于“知”的基本意涵以及“知至”的境界,可以说朱熹与阳明的理解是一致的。吾人不能轻易地将朱熹脉络的“格物致知”与阳明脉络的“致良知”视为完全对立、矛盾的工夫。
出处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86-197,共12页
Journal of Sun Yat-sen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