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修的«民法典»增加了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及时惩治侵权人,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赔偿、惩罚、威慑、激励等多重功能.惩罚性赔偿在环境侵权案件中适用可从具体侵权案件、法律责任竞合等视角进行分析.当前,我国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运行的过程中仍有许多需要优化的地方.我国可从规范法律条文当中的侵权要件与行为,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配套设施,确立惩罚性规制适用的关联性原则方面对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优化.
作者
张琳
唐勇
孙自君
ZHANG Lin;TANG Yong;SUN Zijun
出处
《淮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150-152,共3页
Journal of Huainan Vocational Technical College
基金
河北省法学会2020年度研究重点课题:公共卫生事件依法防控问题研究(项目编号:HBF(2020)A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