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认购碳汇替代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是“双碳”目标下环境司法替代性修复的重要探索。但我国认购碳汇的实际运作有以下问题:泛化适用、损失核算依据不明确、项目选取较为随意。上述问题与我国环境司法“优先修复”理念不契合。究其原因,是由于认购碳汇替代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之定位未明确。认购碳汇的完善应当在明确定位的基础上进行改造:明确认购碳汇适用的顺序、完善碳汇损失量计量方法、注重替代性地点选取的关联性。
作者
温杞彤
李军
Wen Qitong;Li Jun
出处
《武汉冶金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51-55,共5页
Journal of Wuhan Metallurgical Manager's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