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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实践·价值:包容性执法原则的理论诠释

Theory,Practice and Value:Theoretical Interpretations of Inclusive Law Enforc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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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人民主体性原则落实到执法实践中就是要在执法过程中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包容性执法是行政执法经历“有法必依”“严格执法”阶段后必然要求的原则,是行政自由裁量范围扩大和实质平等、实质法治观念普及的必然结果,是人民主体性原则在执法过程中的体现。包容性执法原则有着内在的理论逻辑、实践逻辑和价值逻辑,其体现的是实质的法治观和平等观,并不违背法治原则和平等原则。在严格执法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倡包容性执法原则无论对发展法治中国理论还是推动法治中国实践都具有重大意义。
作者 马忠泉 Ma Zhongquan
出处 《理论月刊》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22-133,共12页 Theory Monthly
基金 2020年度公安理论及软科学研究项目“构建城市包容性警务公共关系研究”(2020LLYJJLST053) 湖北警官学院2023年度服务公安实战“揭榜挂帅”专项项目“新时代湖北法治公安建设的新思路新举措研究”(2023HJX004)中期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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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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