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校长、士吏与游徼,是秦汉县下治安官吏的重要构成。秦及汉初,亭的长官不称亭长,也不称亭啬夫,多称校长。校长是有秩吏,署亭任职,不持亭印。县市亭负责人称亭啬夫,文书中省称“亭”,持亭印。二者并不相混。刘邦“为泗上亭长”,乃是《史记》用武帝时职官称谓予以比附,应为泗上亭校长。秦代“亭长”秩级高于汉代中期以后,刘邦禄秩高于萧、曹,同属“豪杰吏”,身份并不特别低微。士吏在早期各县普遍存在,以捕盗为主责,相较于校长主亭,士吏主鄣,受令可领导鄣亭警备力量,并在乡亭徼循,“远其县廷”。西汉武帝以降,军事色彩突出的士吏、发弩、髳长,已退出日常职官序列,各县不复常设;亭校长均称亭长,秩级降低,地位下降;加之县尉所属尉史改属县廷,县级武吏系统多有变动。与此同时,游徼作为外部吏,由县廷功曹署任,负责徼循。东汉在“部游徼”的基础上,复增“部贼捕掾”。后者受县廷所遣,因事派出,更有助于贯彻上级命令,凸显县令长的集权趋向。县下治安官吏的设置及调整,反映秦汉王朝由战时体制转向日常行政体制的历史变迁。
出处
《中国史研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05-122,共18页
Journal of Chinese Historical Stud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