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立嗣是传统中国家庭无男性子嗣时传承要事,同为近世汉族政权,宋朝秉持夫亡妻在从其妻的原则,嗣父母择选嗣子时自由度较高。明朝时孀妇立继权先限缩后放宽,并将适格承继者顺序法定化,公权力介入私法关系,打破宋朝择继的自由选择权。明初宗族势力的强大和礼制的渗透,致使士大夫修法时有强制立嗣倾向,同时明确禁止异姓承嗣。宋、明两代士大夫作出并立双嗣裁决是在理学指导下的经权司法实践,综合考虑情理法后妥协为之。宋代并继书判表现为存在异姓承继人的并立、维护前嗣子的妥协并立两种情况;明代为调和应继、爱继的并立,亲族为争产签立合同并继两种。因身份承继与财产继受紧密关联,致使并继虽有救急之功,却易埋下日后争产的弊端。
出处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
CAS
2024年第1期74-79,共6页
Journal of Shangqiu Normal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