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裁判要旨】在国有土地上公有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一般应通过公房出售合同等证据确定被征收房屋面积,开展征收补偿工作。征收补偿过程中若相关程序已经认定公有住宅房屋面积,则该认定内容,可作为征收补偿协议或征收补偿决定中确认被征收房屋面积的依据,除由征收主体组织的测绘等具有足够证明力的证据外,不能因公房出售方和征收主体反悔,而否定之前已发生效力的行为认定的房屋面积。
作者
于淞合
于浩
王晓东
Yu Songhe;Yu Hao;Wang Xiaodong
出处
《人民司法》
2024年第5期91-93,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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