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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认定

Determining Legitimacy and Appropriateness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 Behavi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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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对未建设相应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的畜禽养殖场,生态环境局可依法对畜禽养殖场作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人民法院在审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综合考量行政行为作出的法定职权、认定事实、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及裁量权运用是否得当等因素,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行为进行全面性审查。
作者 许雪峰 张计玉 Xu Xuefeng;Zhang Jiyu
出处 《人民司法》 2024年第5期94-97,共4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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