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受全球气候问题进一步加剧影响,通过技术来应对和减缓气候变化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但目前气候友好技术的转让仍受部分缔约方未积极履行固有义务、制度有待进一步细化等多种因素限制。因而,我国要坚持贯彻“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谈判立场,团结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督促发达国家履行其固有义务,进一步完善技术转让体制,协调技术机制与有关机制的关系,建立统一的平台;进一步完善技术机制,建立必要的缔约国内部技术分级制度,努力推动缔约方建立《巴黎协定》与WTO法和WIPO法的协调机制,化解现有的部分技术的转让冲突。
出处
《资源节约与环保》
2024年第3期98-102,共5页
Resources Economization &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基金
2022年度安徽省社会科学创新发展研究课题“安徽林业碳汇发展的生态法制路径研究”(2022CX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