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袭警罪中“暴力袭击”的认定

Identification of"Violent Assaults"in the Crimes of Attacking Police Offic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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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实践中,司法机关在办理袭警犯罪案件时,对于“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认定存在标准不明确、不统一的问题。从法理上看,立法机关增设袭警罪所要保护的法益包括警察的公务和人身权;暴力袭击应当具有有形性和攻击性,突发性不是必备条件;暴力袭击的对象应予涵盖人和物,其中,“人”包括民警和辅警,“物”应当与警察的人身安全密切相关;暴力袭击的时间应作适度扩大化解释;暴力袭击应当达到妨害正常公务活动执行的程度,对人身伤害的程度应在轻微伤以上、轻伤以下。在区分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时,应坚持主客观一体的原则,以实现准确定罪量刑。
作者 朱田鸽 Zhu Tiange
出处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4年第2期107-113,共7页 Journal of Jiangxi Police Institute
基金 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11104100000018000122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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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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