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检察机关参与未成年人监护监督中社会治理职能发挥对保障未成年人获得妥善监护具有重要作用。尽管实践中出现了未成年人监护监督检察工作机制的探索,但在我国尚未建立起一整套有针对性、内容完善、衔接一致的监护监督体系,诸如存在着监护监督主体、权责尚不明确的情形;监护监督的内容及范围不周延;监护监督未形成全面的社会支持体系等问题。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给未成年人的思想认知、行为方式、成长环境都带来重大影响,要实现未成年人全面综合保护和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效果最大化,需全社会共同协力推进:加强家庭教育指导、扭转认知行为偏差;完善并构建体系化、协作化的监督工作支持机制;完善强制报告制度和分级干预措施;健全社会支持体系,凝聚强大保护合力。
作者
张福坤
马殿峰
Zhang Fukun;Ma Dianfeng
出处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24年第2期4-11,共8页
Juvenile Delinquency Prevention Research
基金
国家检察官学院2023年度科研项目《未成年人检察融合履职实证研究》(GJY2023D23)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