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教义学以推陈出新的面目进入社会法研究领域时,分化出中德不同语境的两种法教义学。德国在新旧并存的法律体制下,“法官法”与概括条款相结合,劳动法教义学出现了新特点,以一种社会介人的方式来发挥作用,冲突的价值在相互的妥协中实现动态平衡,从而保持社会利益的导向。我国改革开放中,社会法是法律秩序新老交替中出现的法律门类,合同法与基准法相结合也催生了新的研究范式,平衡保护涉及内容、主体、程序定位,应当实行低标准、广覆盖、严执法。
出处
《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
2024年第2期156-156,共1页
China University Academic Abstrac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