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律师协会“挺”在前面的要求下,针对律师行业惩戒采取何种司法救济路径,关乎律师行业管理的法治化运行,更关乎律师行业自治能否顺利实现。将律师行业惩戒等同于行政行为进而纳人司法审查的直接式司法救济路径,因未能完全融入中国语境和中国场域,导致其无法付诸司法实践。当事人就律师行业惩戒在穷尽系统内部救济之后先行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诉,通过行政监督前置的转化,进而获得司法救济的间接式路径,可能是解决问题的有效思路。
出处
《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
2024年第2期156-156,共1页
China University Academic Abstrac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