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企业合规是司法机关对涉罪企业的刑事激励措施。相较于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已广泛实施合规改革,现阶段人民法院进行企业合规改革的实践和理论研究都相对有限,相关审判实践案例数量少,涉及犯罪类型少,法检协作及程序衔接有待加强。法院在审判阶段参与企业合规改革具有正当性与必要性,而且具备刑事诉讼阶段性的独特优势,不仅有助于企业可持续发展,对创新社会治理模式也具有其他部门难以替代的积极意义。在立法尚不完善的当下,在审判阶段法院对于企业合规的启动条件、合规整改的审查主体以及审查的方式与内容的准确把握至关重要。随着企业合规改革的推进,有必要将企业合规制度融入刑事法体系,构建并完善中国特色的企业合规制度。
出处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80-93,共14页
Shandong Judges Training Institute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