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情简介。白某系外来务工人员,2018年6月,入职某安装公司工作,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参加社会保险,但为其购买了人身(团体)意外伤害险。2020年12月16日,白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八级伤残。2023年3月7日,白某因自身原因提出辞职,双方就工伤事宜签订了《工伤赔偿协议》,约定公司一次性支付白某15.5万元工伤保险待遇,白某今后不得再向公司提出任何要求。2023年4月1日,安装公司向白某支付15.5万元(包含保险公司赔偿14.4万元),并告知白某协议已履行完毕。白某对此不予认可,认为保险公司支付的意外伤害险赔偿,受益人本来就是自己,双方签订《工伤赔偿协议》时从未提及意外伤害险赔偿问题,现公司却将本应公司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用意外伤害险赔偿抵扣,显然属于篡改协议的真实意思。
出处
《工会信息》
2024年第5期28-29,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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