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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网络主播与传媒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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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本案情:2021年5月,某传媒公司与葛某之间建立合同关系,由葛某在抖音平台实名注册“XXXXX”账户,加入某传媒公司的抖音公会“XX娱乐”进行直播。公会提供日常沟通对接、直播/视频技巧培训、平台政策活动通知等服务,若每月开播时长、直播礼物收入达到一定标准,公会则提供直播间跟播、流量扶持等服务。双方约定葛某每月需在平台直播20余天,平均每天不少于4小时,具体每日上线直播的时间段、直播时长不固定,葛某每月还需上传短视频21条。直播设备由葛某根据某传媒公司发送的链接自行购买,直播场所为葛某家中,直播内容为唱歌、聊天等。某传媒公司通过公会后台对直播数据进行统计,对直播内容进行监管。收入来源于葛某直播间的粉丝打赏收益,分成比例为葛某40%(葛某直接从抖音平台提现)、某传媒公司10%,另外葛某每月保底收入4000元(直播收益不足4000元时由某传媒公司补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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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人力资源服务》 2024年第2期43-45,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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