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车过赣南的红都瑞金,共和国从这里走来几个大字映入眼帘。在中央革命根据地纪念馆内,《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训令吸引了我的目光,这是由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于1933年12月15日签发的第26号训令。其中第一条规定:“凡苏维埃机关、国营企业及公共团体的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权贪污公款500元以上者,处以死刑;贪污公款在3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处以两年以上五年以下的监禁;贪污公款在100元以下者,处以半年以下的强迫劳动。”
出处
《清风》
2024年第3期45-46,共2页